近日,国家审计署以2016年第1号公告发布了“2015年11月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结果”。公告称,审计署继续组织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9个中央部门、7户中央企业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情况的跟踪审计,重点审计了铁路、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项目推进,简政放权、重大政策落实以及部分资金管理等情况。在审计简政放权方面问题时,列明的第四个典型问题是山东省将企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办理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且超规定比例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在附件中列出了问题主要内容如下:山东省2003年出台的《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占压了企业资金。2011年至2014年,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24 103.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1 785.39万元,占48.89%,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生产性开支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90%”的规定。
按理说,看到人员经费支出(即俗称人头费)占48.89%有点气愤,不过这次看到此消息后有点麻木了。因为此类问题早就存在。即在十一年前的2005年初,中国水泥协会四处奔走,要求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政策到期(2005年12月31日)后,不再继续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没有得到财政部门认同,于是继续维持直到今天。
2013年11月,在长沙举行的第四届泛珠三角水泥峰会中,中国水泥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孔祥忠代表水泥行业,再次向政府强烈呼吁应尽快取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再次是又的意思,应该是指早在2005年就呼吁过,到了2013年,实在再也“憋”不住了,于是有了再次呼吁,于是有了水泥企业的再次响应。中联水泥(213.64元/吨,-0.25%)响应取消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理由很充分,列出了4条理由,其中前3条是,1、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历史作用已时过境迁。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即俗称的“扶散费”继续存在的作用不仅不能推动散装水泥的发展,而是给已经过剩的散装水泥产能雪上加霜;2、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继续征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向积极发散的水泥生产企业和愿意使用散装水泥的施工企业收“扶散费”,不仅不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而是阻碍散装水泥的发展;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继续征收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收取数亿资金,用于没有效益的投入,用于养人和办公经费,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第3 条讲的就是“人头费”。
审计署审计结果是,2011年至2014年,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24 103.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1 785.39万元,占48.89%,不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生产性开支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90%”的规定。按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管理办法》规定,(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这四项开支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剩下(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六)代征手续费;(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这三项开支应在10%以内。而现在人员经费支出几乎达到了一半。水泥企业反映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用于养人和办公经费问题,再次(此词在文内运用频繁得有点出不了手了)得到了印证。
《管理办法》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还规定,对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现在,对山东省将企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办理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且超规定比例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支出的行为有了审计结果,明明白白有了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不仅要对这一案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也应对一再延续执行了近14年的《管理办法》作出评估。水泥协会应该不“气馁”,代表水泥企业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再次积极向财政部门反映,争取尽早取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